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(試行)

來源: 發布日期: 2020-11-23

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《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(試行)》,并發出通知,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。

  《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(試行)》主要內容如下。

 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,規范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等有關規定,結合工作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
  第二條 黨組(包含黨組性質黨委,下同)應當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,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認真履行監督責任。堅持黨要管黨、全面從嚴治黨,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,堅持實事求是,堅持懲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強化監督執紀問責,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、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,確保案件質量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。

  第三條 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干部實施黨紀處分,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,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。黨紀處分決定以黨組名義作出并自黨組討論決定之日起生效。

  第四條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(以下簡稱派駐紀檢監察組)按照干部管理權限,對駐在部門(含綜合監督單位,下同)黨組管理的司局級黨員干部涉嫌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和內部審理,經派駐紀檢監察組集體研究,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,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并取得一致意見后,將案件移送中央和國家機關紀檢監察工委(以下簡稱紀檢監察工委)進行審理。

  紀檢監察工委對移送的案件應當認真履行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能,形成審理報告并反饋派駐紀檢監察組,做到事實清楚、證據確鑿、定性準確、處理恰當、手續完備、程序合規。

  紀檢監察工委在審理過程中,應當加強與派駐紀檢監察組溝通。派駐紀檢監察組原則上應當尊重紀檢監察工委的審理意見。如出現分歧,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,由紀檢監察工委將雙方意見報中央紀委研究決定。

  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與有關方面溝通,特別是對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正司局級黨員領導干部違紀案件,在駐在部門黨組會議召開前,應當與駐在部門黨組和中央紀委充分交換意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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